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校院二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0 浏览次数: 882

    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适应我校事业发展和研究生教育形势的需要,《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校院二级管理的意见》已经2017年9月14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为尽快构建工作体系,保障二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请各相关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单位分管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和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点建设工作的主要领导及其职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联系方式等报送至学校研究生院。联系电话:025-85811355。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校院二级管理的意见
   南中医大委[2017]11号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校院二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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