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7-03 浏览次数: 4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的高效、畅通、安全运行,推进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及安全工作等方面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系统主要面向全国博士后工作,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日常管理、网上办公以及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该系统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使用网络系统的各博士后工作管理层级及各层级所辖入网用户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网络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系统管理层级对本级及其下辖的入网用户使用网络系统的行为及其后果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网络系统的升级、运行、维护、接入控制和管理,制定网络管理的标准规范,协调研究解决网络运行管理和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规范本地区、本单位的入网管理,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正确使用网络系统,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本着“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入网用户在网络系统中的活动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入网用户对其使用网络系统的行为(非人为过错除外)所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各入网单位需按照网络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入网设备。

第九条 各管理层级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网络系统的培训工作。入网工作的管理人员均应经过适当的岗前培训。

第十条 系统正式开通后,新入网的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和设站单位,应向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提交入网申请表(附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对各入网的试点省市和入网设站单位的管理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各入网单位和部门要指定专门的办公人员,用户名和密码及管理权限的授予应经一定的审核程序,并对所辖管理层级办公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予以备案;人员变更后,应及时更换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二条 各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和设站单位应及时在网络系统各自的网页中发布和更新本部门、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信息,及时处理和上传须报审的数据,审批有关办公事项,并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各试点省市和设站单位应及时清理各自网上办公系统中的垃圾数据,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后台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应预先通知各入网单位的办公人员。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和设站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自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用户要根据系统安全保密要求,制订相应的内部安全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如确定系统使用的安全等级和安全管理范围,制定信息入网审查制度等。不得通过网络系统使用、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送含有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系统中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操作规则。具有授权职能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审慎地向下级授权,原有工作职能变化和人员离职,应及时调整相应授权。各管理人员应按照所授予的权限进行网络操作,各负其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配备防病毒软件,在向网络系统提交信息前要作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载。

第十九条 各管理层级的入网用户,在分配到初始密码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密码的最长使用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涉密较多、人员复杂、保密条件较差的地方可适当缩短密码的使用时间。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管理系统正常工作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将予以当事人严肃处理,必要时可网上通报批评或暂停网上办公业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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