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医大研究生院〔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稿)》的相关要求,为构建规模结构适应需求、培养模式特色鲜明、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的现代化教育体系,结合我校现有学科情况及各二级培养单位学生规模,经研究决定,调整、成立南京中医药大学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附件1),现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选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员选任要求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可另设副主席1~2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涉及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
二、委员选任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集所辖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按照选任要求,拟定推荐名单,于1月5日前提交《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附件2)及个人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备案。
三、其他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附件1:附件1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情况表.docx
附件2:附件2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docx
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