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设置中医专业学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1浏览次数:797

学位办〔2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

根据《中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201445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立设置中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和中医专业学位授权点调整确认工作另行部署。

三、授权点调整确认工作完成后,中医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要求,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已入学或正在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类别中的中医学领域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继续颁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五、“全国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中医、中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0     

 

 

 

 

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财务司、高教司、学生司,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中医、中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