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8浏览次数:656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加大研究生的资助力度,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7〕128号)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未超出学习年限的全日制境内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和推荐名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我校的奖励名额是:博士生共13名;硕士生共56名。各责任单位按照条件据实推荐,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三、评审条件

    符合《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详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

    四、评审要求

    1. 各责任单位须成立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不少于5人,秘书1人,负责本责任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2. 评审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在遵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奖学金评审补充办法,补充办法应具有延续性,兼顾各专业的培养模式、年级、学科特色等情况;

    3. 在学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责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可根据实际引入答辩机制。

    五、进度安排

    1. 9月28日-9月30日,各单位联络人进行宣传动员;

    2. 10月9日前,申请人将个人申请材料送交至所在单位联络人(详见附件1),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 10月10日前,硕士/博士评审责任单位是研究生院的单位,请相关单位联络人审查、整理本单位申请人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交送至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行政楼209);

    4. 10月14日前,各责任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审核材料,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5. 10月14日-10月16日,责任单位(基层单位)进行公示;

    6. 10月16日,各责任单位将南京中医药大学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附件3)、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表(附件4)以及推荐申请人材料交送至研究生院,全部附件材料需同时上交电子版。

    六、材料报送要求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一式两份;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情况及科研情况目录一份(附件6);

    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情况及科研情况复印件一份(目录中涉及全部内容需提供附件,无附件支撑视为无效材料);

    4. 成绩单打印件一份(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打印有效);

    5. 英语四六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注意事项

    1.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技成果(含论文、课题、专著、专利等)不得在下次申请时重复使用。

    2. 申请人提供的科技成果(含论文、课题、专著、专利等)均应为本人在研究生学习阶段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

    3. 符合条件的2017级研究生新生可以进行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无需提供课程成绩。

    4.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的推荐人为申请人导师;评审情况及基层单位意见由评审责任单位填写。

    6.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 材料审核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取消在校期间全部评奖评优资格。

    8. 七年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八、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李怡;联系电话:025—85811355。

    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附件包..zip

                                 研究生院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