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4浏览次数:301

    2014级新生参保工作已启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南中医大医字[2013]7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统称“大学生”),均需参加南京市居民医保。为了使新生参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1、全体2014级非定向在校研究生。
    2、上一年度未参加南京市居民医保的老生如需办理医保,请在9月17日前填写参保信息(见附件2)并报给班长,由班长于9月17日交至研究生院,相关数据将随2014级新生一同上报。
    二、缴费标准:
    1、100元/年/人,由计财处代收代缴。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研究生,需在9月30日前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交至至研究生院办公室B14-317,经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合格后个人缴费可享受财政补助。
 
     三、注意事项
     1、请14级各班班长最迟于9月17日(星期三)把各班电子版新生参保信息(附件2)发至njutcmtzy@qq.com,具体格式请参照附件1,并将本班参保同学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新生参保信息登记表(附件2)交至研究生院办公室B14-317。个别由于特殊原因不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在职2014级研究生,请认真填写《个人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认书》(见附件3),于9月17日前交至本班负责人,由班级负责人在9月17日将本班最终参保信息汇总至研究生院。未提出放弃申请的非在职在校研究生将全部参加南京市居民医保。
     2、在个人就诊信息资料导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之前,新生在校内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手续完成后由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3、研究生院联系电话025-85811061,联系人:冯丽谦。 
附件1:采集个人信息的具体格式和要求.doc

附件2:新参保信息采集登记表.xls

附件3:个人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认书.doc

 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9月14日